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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号(户籍所在地同前),无前科。2016年3月2日因吸毒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5月24日因吸毒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 1 月 2 日下午 1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东欧小商品商场,以打电话为由将店主王某甲的一部红色OPPOR11手机盗走,赃物销赃后被告人用于吸食毒品。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 960 元。案发后被盗手机折价赔偿失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 年 1 月 4日下午 17时许,被告人贺东在土默特右旗海子乡二十顷地四村**平价超市内,以打电话为由将店主王某乙的一部粉色OPPOR9PLUR手机盗走,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52元。后被盗手机返还失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 年 1 月 6 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源泰烧烤街“阿波造型”理发店内,以打电话为由将店主刘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X21手机盗走,赃物销赃后被告人用于吸食毒品。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 2091 元。案发后被盗手机折价赔偿失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 年 1 月8日,被告人贺某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吴坝村杨某某家,以打电话为由将杨某某的一部OPPOR11手机盗走,经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704 元。后被盗手机返还失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捕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常口信息谅解书、收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王某丙高某某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赃款用于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柏林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证据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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