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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3月1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2020年5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在逃)到江油市先锋小区附近马路上,拉开李某某停放在该处川BP****轿车门,盗走装有银行卡、票据等物的腰包一个,后贺某某将腰包等物品丢弃。

2.2016年3月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谢某某到江油市李白纪念馆门口停车场,贺某某拉开苟某某停放在该处川BN****捷达车门,谢某某在附近望风。贺某某盗走车内牛肉干,水果,衣服,女士钱包等物,二人将5元现金及1袋牛肉干耗用,将其他物品丢弃。

3.2016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到江油市纪念碑小区外路边,拉开李某某停放在该处川BP****捷达车门,盗走一部黑色直板“VIVO”牌手机及一罐红牛饮料,半包香烟等物品。后将红牛饮料和香烟耗用。次日贺某某、谢某某将盗得的黑色直板“VIVO”牌手机, 以30元销赃给曹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0元。

2016年3月11日贺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贺某某脱逃,2020年5月2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有盗窃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贺礼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闪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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