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Z102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现住榆阳区**路**小区,无业。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1月被减刑释放。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榆阳区政府5楼商贸局504办公室,趁室内无人将被害人薛某甲桌上手提包内信封盗走,内装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表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甲陈述;
3、证人李某某、屈某某等人证言;
4、视频监控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丽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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