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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路**巷**号,农民。2005年9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7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蓝色雪佛兰轿车(车牌陕A****3)窜至鄠邑区涝店镇史家庄村,用铁钩、钳子等将张某某家大门和窗户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一套未拆封的格力空调(价值3200元)。凌晨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肩扛空调外机准备装车,步行至史家庄北三街与南北三号路十字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前科、入户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部分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钳子1把、手电筒1个、撬锁工具4把;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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