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欲盗窃奶羊,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办**村**组许**羊场内,看到羊场无人,将一只奶羊盗走,拉回家中,后被羊场经营者发现,归还奶羊。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贺某某欲盗窃牛犊,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办**村**牛场内,趁人不备,将一只牛犊盗走,拉到牛场北门口外面路上,被牛场经营者发现,归还牛犊。
3、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欲盗窃奶羊,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办**村**羊场内,看到羊场无人,将二只大羊盗走,拉到羊场东面地里向北边路上走,被**发现,贺某某将被盗羊只丢弃,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欲盗窃奶羊,遂窜至西安市临潼区**街办**村**羊场内,看到羊场无人,将一只大羊盗走,拉回家中。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羊只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
6、扣押清单;
7、司法鉴定意见书;
8、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会丽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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