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74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天豊花园西门对面神木川寿司店门口,见被害人邹某某醉酒状态下坐在路边花基上玩手机,遂在被害人邹某某身边徘徊伺机盗窃。4时25分许,被告人贺某某趁被害人邹某某睡熟之际,捡起被害人邹某某跌落的手机后离开。经鉴定,涉案三星S10+手机价值人民币3537.3元。
2020年4月19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岭南明珠体育馆西门抓获涉嫌盗窃的被告人贺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353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检察官助理:肖 倩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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