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壮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贺某甲家在西林县古障镇渭归村央洪屯里怀林场“岩顶”(小地名)林地上获得林权证,林权全部登记在贺某甲的姐夫李某某名下,共15.7亩,后李某某采伐了前述林地中的4.3亩二代杉木。不过韦某某主张里怀林场由其开发并管理,与贺某甲家对“岩顶”林地上二代杉木的权属存在争议。2017年初,被告人贺某甲在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在“岩顶”其家林地上将二代杉木全部砍伐后种植砂糖桔。随后,贺某甲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对 “岩顶”其家林地上的二代杉木进行采伐设计,设计采伐面积11.4亩,蓄积117 m³,出材量82 m³,据此申请并办理了林某采伐许可证。2017年9月,贺某甲带领家人开始在“岩顶”林地上砍伐杉木,后超出林某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了二代杉木,并在清理出来的林地上改种了砂糖桔。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贺某甲采伐杉木总面积17.4亩,采伐总蓄积178.58 m³,总出材量122.027 m³;超出林某采伐许可证核准面积6亩,超出部分立木蓄积61.58 m³,出材量40.027 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报警登记表、林某采伐许可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贺某乙、农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超出林某采伐许可证范围采伐林某,数量巨大,严重破坏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松
2019年12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767****;
2. 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DVD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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