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86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贺某甲经国土、林业、环保、发改等部门勘查审批,获得直改水项目立项同意与施工批准。并先后与祝家桃林2、3、8组,1组,祝家点签订荒山荒土承包协议。2019年8月29日,贺某甲按3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向隆回县林业局交了164300元植被恢复费,林业局将滩头镇祝家桃林村石子岭直改水项目调绘图交给贺某甲,并由贺某甲在调绘图上签了承诺书。2019年9月初,贺某甲将石子岭直改水项目施工承包给李某某进行开垦,9月12日双方签订直改水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由贺某甲在场组织实施施工,因立项范围内部分山场岩石太多不利于开垦,贺某甲遂在立项范围以外的祝家桃林村祝家点山场进行开垦。截止2019年12月份,山场全部开垦成梯田。经鉴定:隆回县滩头镇祝家桃林村石子岭山场实施直改水项目所占用的林地共6.3375公顷(95.0亩),其中有林地3.5815公顷(53.7亩),属超林业局同意的范围开垦,包括商品林地3.4306公顷(51.5亩),国家级公益林地0.1509公顷(2.2亩)。
二、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贺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贺某丙喊人采伐祝家公山的树木,经过磅,所采伐的树木皆为松树,总重10.1吨。项目范围内其它树木均由贺某甲雇请的挖机推倒,由当地村民捡回或焚烧。经鉴定,贺某甲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135立方米,折合材积79立方米。其中:马尾松立木蓄积111立方米,折材积67立方米;枫香立木蓄积24立方米,折材积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祝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祝某乙、贺某丁、王某乙、祝某丙、刘某甲、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9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祝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祝某乙、贺某丁、王某乙、祝某丙、刘某甲、阮某某。
4.鉴定人名单:刘某乙、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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