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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涉嫌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51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路口处**楼1楼快递存放处偷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茶具一套,已发还)及不明被害人两个快递(内分别装有一个吹风机和十二瓶饮料)后迅速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23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贺某乙(证据不足未批捕)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业区**巷**号**部落1楼偷走被害人卜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衣服四件,已发还)及另一不明被害人的一个快递(内有医用冷敷贴十盒)。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木冉牌衣服四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766元。涉案医用冷敷贴因品牌不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意见。

3、2020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伙同贺某乙离开住处再次寻找作案目标。贺某甲、贺某乙二人先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公寓1楼快递存放点偷走被害人于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拖鞋两双、零食若干)和不明被害人的一个快递(内有小龙虾虾尾一盒)后迅速逃跑。随后,贺某甲、贺某乙二人又驾驶电**某某方天地互联网产业园管理处1楼门口,在该处偷走被害人许某某的快递(内有电子印章一个,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的快递(内有电话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李某甲的快递(内有墨水一套,已发还)各一后迅速逃离现场。事后,贺某甲、贺某乙二人将偷得食物食毕,剩余赃物则存放在贺某乙住处。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安印牌电子印章一个价值人民币660元;涉案得力牌电话机一套价值人民币49元;涉案爱普生墨水一套价值人民币100元;KJG 鞋一双价值人民币78元。涉案食物未缴获,价格无法评估。

4、2020年4月24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贺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居**楼大厅偷走被害人蔡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AOC牌液晶显示器一台,已发还)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AOC牌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429元。

5、2020年4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家园1楼快递存放点偷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个快递(内有休闲鞋两双,已发还)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vans范斯鞋两双合计价值人民币617元。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公安机关经视频研判在贺某乙住处抓获被告人贺某甲,并当场缴获被盗墨水六瓶、电子印章一个、电话座机一部、衣服四件、医用冷敷贴十盒、液晶显示器一台、女式拖鞋一双、休闲鞋两双、紫砂茶具一套。经物价部门鉴定,以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购买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卜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于某某、王某某、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梓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三张;

5.所缴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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