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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22********251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泗县,住******。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贺某某至本区沈家门街道大干海博码头,趁四周无人之际,潜入浙嵊渔**号渔船驾驶仓卧室内,将被害人高某某放置于该卧室床上的1只黑色手包(价值人民币1170元)拿走,随后在该船船尾处窃得包内现金人民币8600元,随即将包丢弃,尔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铁玲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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