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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8〕58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8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沿湘潭县潭花公路由河口镇上星桥往古塘桥方向行驶,途经河口镇上桐村罗家组地段时,遇前方朱某某驾驶湘C*****普通两轮摩托车正在左转弯,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贺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的家属支付了7万元安葬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鸿艺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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