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污染环境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贺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山西省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翼城车站派出所抓获,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看守所,2019年10月24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文,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博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博某某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贺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联系博某某半挂货车处置巩义市**工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渣黄泥。2019年8月8日,经被告人贺某甲联系的半挂货车在博某某广兴公司南贵屯村13组大坑内倾倒装载的工业废渣黄泥时,被博某某环保局当场查获。

经鉴定评估,被告人贺某甲非法处置工业废渣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应急处置、污染修复费用等公私财产损失46.171万元。

被告人贺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甲已承担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交易清单、营业执照、微信截图、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王某甲、赵某甲、琚某某、原某某、毋某甲、毋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刘某甲、王某丁、司某某、谢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焦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张某丙、孙某某、王某戊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理工大学专家关于博某某柏山镇贵屯村非法倾倒废渣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园园

                                 检察官助理:郎楠楠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