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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韶山市人,住韶山市韶山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贺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李某某为好友,并以假名“王某某”与李某某聊天,提出愿以人民币5000元钱包养李某某,李某某予以同意。2019年12月17日下午,二人在湘乡市**宾馆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贺某某趁李某某不注意拍摄了她的不雅照片及录音。李某某因一直未收到贺某某转给其的5000元钱,认为自己被骗即在微信上拉黑了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则以要将李某某的照片打印公布出来要挟李某某与其继续保持两性关系,李某某没有答应。随后,被告人贺某某再以公开其偷拍的照片向李某某相要挟索要人民币5000元钱。2019年12月31日,二人约至湘乡市**娱乐会所见面,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被告人贺某某转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贺某某则将其偷拍的照片予以删除。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12800元,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楚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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