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7时许,在本市西洞庭祝丰小学对面,被告人贺某某因情感纠纷,将其前妻余某某驾驶的一辆启辰T70轿车(系被害人陈某某所有)用砖头砸坏。经鉴定,车辆被损毁部分价值13950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5000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表、受案登记等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照片、谅解书、证明书、行政处罚记录;2.证人吴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常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辆汽车汽车损失合理价格水平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砸车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力军
检察官助理:刘德山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1331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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