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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区**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2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日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26日凌晨,刘某甲与张某乙在位于邵东市**镇**广场的**大排档2楼吃夜宵,被告人贺某某和曾某甲、李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该排挡1楼吃夜宵。后张某乙到该排挡2楼上厕所时因上厕所与被告人贺某某发生争吵,并踩了被告人贺某某1脚。刘某甲和张某乙吃完夜宵出来时,被告人贺某某和曾某甲、李某某上前推张某乙,并要张某乙跪下赔礼道歉,张某乙不从,被告人贺某某和曾某甲、李某某等人对张某乙实施殴打,刘某甲上前劝阻时,被告人贺某某踢了刘某甲1脚,王某某、黄某某见状即上前进行劝解。刘某甲的女朋友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和万某某、岳某某(均因本案已判刑)等人赶到**大排档前看到此情况后下了车,张某丙跑到该大排档的厨房内拿了一把水果刀。万某某等人随后问刘某甲是否要打对方的人,在刘某甲喊了声“搞”后,万某某、岳某某等人从大排档拿起塑料凳子与持水果刀的张某丙一起冲上去打被告人贺某某和曾某甲、李某某等人,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则持木棒与万某某、张某丙等人打斗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张某丙持刀对被告人贺某某和李某某、曾某甲一阵乱刺。王某某见状将张某丙打倒在地,并抢走张某丙手中的水果刀,被告人贺某某用木棒打张某丙的头部,致张某丙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丙颅内出血开颅清除术后,硬脑膜破裂,属重伤。曾某甲右眼球破裂伤行右眼巩膜缝合术后,右眼后玻璃体切除+晶体摘除+网脱复位+光凝+环扎硅油填充术,多处皮肤裂伤,血气胸闭式引流术后,属重伤;贺某某头皮裂伤,多处皮肤裂伤,右侧血气胸,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邵东县卫生系统诊断书、提取笔录、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甲、王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黄某某、刘某乙、胡某某、曾某乙、赵某某、姜某某、岳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30页。

3.证人名单:刘某甲、张某甲、王某某、曾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黄某某、刘某乙、胡某某、曾某乙、赵某某、姜某某、岳某某、万某某。

4.鉴定人名单:尹某某、容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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