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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县,住湖南省********号。2013年10月2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故意伤害罪嫌疑,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贺某某和被害人谷某某在盐田区明珠影剧院附近因争吵结怨并相约打架。5月16日22时许,贺某某纠集杨某某、范某某、刘某某(3人已判决)等人到盐田三村百货店旁找到谷某某,在贺某某和谷某某交涉时,范某某用辣椒类物品喷了谷某某面部,刘某某把摩托车上的蛇皮袋(里面装有约110厘米长铁水管数根)放在地上,贺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等人拿起铁水管殴打谷某某,将谷某某打晕在地,众人见状逃离现场,刘某某捡拾起剩下的铁水管骑摩托车搭乘贺某某逃离现场。后谷某某被在场的朋友袁某某送去盐港医院救治。

经法医司法鉴定,谷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范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盐)鉴(法临)字【2015】0415号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2013年10月25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玉晔

2019年10月31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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