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赫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徐某某等人在赫某某城关镇以“炸金花”“筒子二八”等方式赌博,输掉自身现金及网贷二万余元,贺某某怀疑徐某某、马某甲等人作假赢自己的钱,因此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2017年12月份贺某某先后购买了女士假发、衣服和卡子刀等,于2018年1月26日12时许进行伪装打扮并携带卡子刀,从赫某某城关镇马某乙马某甲家跟踪马某甲到赫某某某某中学门口,趁人少及马某甲不备持刀将马某甲的左臀部及左手杀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贺某某杀伤马某甲后,先后逃往东莞、深圳等地打工,因打工生活艰苦及还网贷压力大,认为自己现在的生活都是徐某某等人作假赢自己的钱造成,报复念头愈加强烈,又于2018年8月返回赫某某先后购买了卡子刀、女士衣服、帽子、口罩等,伺机报复徐某某。2018年9月19日贺某某将购买的女士装扮伪装打扮之后携带卡子刀到赫某某城关镇某某广场,在**门口时,趁徐某某不备持刀将徐某某左背部杀伤后逃离现场。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甲被他人刺伤,术后目前遗留左手背部测单条长约4.0cm及左侧臀部测单条长约1.3cm缝合瘢痕形成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徐某某被他人刀刺伤,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中度构成重伤二级,致左肾挫伤、肾周积血、左侧肾周筋膜增厚、腹腔积血并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左肾切除术+清创缝合术”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赫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伍成霖
检察员:周旭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一张;
3.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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