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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7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曾系在同一家餐厅工作的同事。2016年2月28日晚,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栋**楼**宿舍内,贺某某与王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王某某持铁棍将贺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二人调解未果。次日18时许,在湖南省供销社3楼楼梯处,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又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贺某某持一根木棍击打王某某的头部,致其额骨左侧骨折、颅内出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贺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住院证、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办案说明、伤情照片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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