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419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路**号**室,住当阳市**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17时许,当阳市**办事处**小区保安王某某与物业人员朱某某整理小区停车棚时,被告人贺某某与王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某打了贺某某脸上一拳,继尔双方相互扭打摔倒在地,王某某左肩部着地受伤,贺某某脸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锁骨骨折、左肩锁关节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贺某某左面部挫伤,左上第四牙缺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朱某某报警,贺某某、王某某在小区保安室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小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华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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