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73********,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5月29日经洛宁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哥哥贺某甲在洛宁县**乡**村自己家门口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将前来劝架的贺某乙嘴唇咬伤。经鉴定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贺某乙的陈述;
3、证人贺某丙、范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廉凯歌
焦亚军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洛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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