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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71995********,苗族,文化程度中专,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萧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杭州善斛贸易有限公司网店管理员期间,利用其可以从公司微信账户内使用资金刷单的便利,从公司账户中挪用资金到其个人微信账户中,部分用于网络赌博、部分归其个人使用。案发前,被告人贺某某共挪用金额共计人民币739693.46元,其中553491余元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贺某某个人转回公司账户2776元、通过家属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所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艺霏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依法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补充卷1册、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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