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2年3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0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贺某某与姜某帅发生厮打致姜某某轻伤,2012年3月14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贺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3756.8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贺某某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姜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莱西市人民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贺某某有收入可供执行,但拒不依法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莱西市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交付姜某某执行案款人民币七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莱西市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函;4、前科查询证明;5、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磊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