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75********,汉族,初中,工作单位长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住宁乡市**街道**尚品**栋**单元**房。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联系约定当日下午至被害人李某某处做护理,被害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至宁乡市**街道**小区**栋**室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养生按摩店进行肩颈护理,在被害人李某某给被告人贺某某进行肠胃护理按摩时,被告人贺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提出给其手淫打飞机,被害人李某某拒绝。然后被告人贺某某在认为被害人李某某故作矜持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压倒在按摩床并按住其双手,脱掉被害人李某某的衬衣,并强行脱掉其内衣,亲吻被害人李某某的乳房和嘴唇,过程中将自己的阴茎在被害人李某某的胸腹部反复摩擦直至射精。在被告人贺某某离开后,被害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贺某某经电话联系主动至宁乡市公安局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4.2万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通话详单、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谢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笔录类证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提起笔录(附U盘1个、光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被告人贺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贺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贺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贺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4.被告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两个月拘役,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