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0220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贺某某骑电动车到长沙县碧桂园天玺湾送外卖,途径碧桂园小区湖光翠色一街39栋时,遇被害人余某某独自一人在散步。被告人贺某某尾随余某某,趁四周无人,抱住余某某,伸进余某某的衣服里面,摸其胸部、阴部等部位。被告人贺某某称想要与余某某发生性关系,拖着余某某去开房。后邻居开车经过,被告人贺某某威胁余某某,称身上有刀,要她不要乱喊。待邻居下车后,余某某立即跑到她的身边求救,被告人贺某某见状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向余某某赔偿了1.5万元,被害人对贺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双燕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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