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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贺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栋**。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华蓥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华蓥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华蓥市公安局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2日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在华蓥市西街社区5组123号门市“诸事合吧”开设麻将馆,组织人员通过打50元至100元一颗的华蓥麻将倒倒胡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累计获利人民币24200元。2017年2月21日,华蓥市公安局民警从该麻将馆当场抓获参赌人员8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8700元,扣押被告人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麻将机6台、笔记本1本。

同时查明,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向华蓥市公安局已退缴违法所得2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贺某某病历资料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1张;被告人贺某某及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段某甲、段某乙、白某某、王某某、匡某某、童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安树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贰册、光盘1张、笔记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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