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王某甲(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贺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均另案处理)通过合股的方式,在刘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本区南村镇员岗村西城坊大街二巷27号的棋牌室内及王某甲经营的“君艳棋牌室”内,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后王某甲等人又发展陈某丙、刘某丙、祝某某、刘某丁(均另案处理)成为小股东。被告人贺某某与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祝某某、刘某丁、刘某丙、陈某丙等股东负责下场赌博招揽参赌人员;刘某乙负责提供场地开设赌场并收取场地费;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王某乙、曾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看场及向参赌人员放贷;周某甲、曾某乙、周某乙、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向参赌人员放贷。
2019年1月15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区南村镇员岗村西城坊大街二巷27号的棋牌室的赌博现场抓获王某甲、陈某甲等赌场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邱某某、陈某丁等19人(均被行政处罚),当场缴获渔利人民币28610赌资人民币共57908元。
2019年6月13日12,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区南村镇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谢敏仪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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