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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坊**乡**村**号。2015年2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9月开始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有自己独立的推广域名,并使用该域名推荐或发展会员,同时将其在该赌博网站的账号设置成该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其代理账号下的注册会员共45个,被告人贺某某从上述会员的有效下注金额按比例从该赌博网站获取佣金,自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80285.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有勘验笔录;有证人郝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志伟

检察官助理:邹磊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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