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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8********,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9日至2019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利用“巴蜀麻将”APP,帮助他人开设房间,并通过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邀请他人进行赌博。同时制定了每八局为一场,每场10分以上的最大赢家向其支付3元、5元不等的房费规则,从中抽头渔利达113050元。

被告人贺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家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家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2021年1月12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88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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