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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13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武县**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清溪镇设置“老虎机”组织赌博活动。从7月25日开始,贺某某在位于清溪镇大利村帘风路3号旺利科技园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便利店设置一台“老虎机”;从8月初开始,贺某某在位于清溪镇青篁北路2号海润工业园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小卖部设置一台“老虎机”,从中获利6313元。9月16日,公安机关将贺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赌博机检验认定书,赌博机等物证,原籍材料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贺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4.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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