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7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苏木**嘎查,现住科左后旗**苏木**嘎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采取打碎窗玻璃的方式闯进老年被害人包某甲家卧室,在包某甲、包某乙夫妻质问,并将卧室门栓插好后,被告人贺某某到厨房拿出菜刀砍门玻璃、门护栏,并恐吓包某甲夫妻,致使包某甲、包某乙从卧室南窗户逃出,到医院躲避,并报警。
次日,被告人贺某某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巴胡塔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报案材料、涉案菜刀照片、案发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白某某、龙某某、哈某某、红某某、朝某某、包某丙、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包某甲、包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贺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片段光盘、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贺某某持凶器恐吓老年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秀梅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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