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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2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6008号中国农业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大厅,见大厅内悬挂一电视机呈关闭状态,想打开电视机无果后贺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电视机点燃,电视机着火后贺某某随即离开现场,后消防着火自动淋水系统启动将火扑灭,造成电视机、墙壁、天花板、ATM自助取款机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受损物品损毁价格为人民币3824元。2019年10月5日,贺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贺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2019年10月4日案发期间处于“躁狂发作”状态,其实施涉案行为时辨认能力在正常范围,控制能力受其情感高涨的影响,部分削弱,但未完全丧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物品;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材料、病历资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劲松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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