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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贺某某带吸毒人员张某甲在衡南县**镇**村**组其伯父(残疾人)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两次;带吸毒人员张某甲和张某乙一起吸食毒品一次。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贺某某又带吸毒人员张某甲、胡某某、罗某某在被告人伯父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贺某某在其做事的工地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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