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乡**村,。2015年11月8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罚款肆佰四百元;2020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社区**宿舍**楼出租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县**镇**社区**宿舍**楼贺某某的的出租屋内,,贺某某容留赵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2、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在其位于在湘潭县**镇**社区**宿舍**楼贺某某的出租屋内,,贺某某容留赵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3、2020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在其位于在湘潭县**镇**社区**宿舍**楼贺某某的出租屋内,,贺某某容留赵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4、2020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在其位于在湘潭县**镇**社区**宿舍**楼贺某某的出租屋内,,贺某某容留赵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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