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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号**栋**单元**楼**号,住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什邡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2020年12月31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路**家属区**幢**单元**楼**号租住的房内先后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蒋某某、田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贺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路**家属区**幢**单元**楼**号租住的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什邡市**路**家属区**幢**单元**楼**号租住的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多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恒宇

                                       检察官助理 刘  园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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