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广安区玉兔路吃完宵夜后,搭乘曾某某驾驶的川******出租车回家,因饮酒过多,在出租车上睡着。曾某某搭载贺某某到达广安区凌云东路阳光小区门外时,贺某某仍躺在出租车上不肯下车,曾某某遂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杨某某、辅警蒋某某、肖某某到达现场后,叫醒贺某某并联系了其妻子彭某某。后贺某某因饮酒过多呕吐在车上,彭某某到达现场后,出租车司机让其支付车费及洗车费用50元,彭某某表示同意,贺某某觉得出租车司机要价过高,彭某某对贺某某进行劝离,并通知亲友前来帮忙,贺某某不听劝阻,用脚踢出租车车门,还对彭某某进行推搡,民警见状,便上前制止。被告人贺某某一拳打在蒋某某的脖子处,致蒋某某受伤,民警进一步对贺某某进行控制,贺某某不断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致杨某某受伤。
经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室法医对杨某某、蒋某某进行检验,查见:杨某某左手拇指侧关节背侧有0.4cm*0.3cm、0.2cm*0.3cm表皮剥脱,左小腿下缘前侧有4.0cm*3.0cm皮肤青紫、压痛明显;蒋某某右锁骨上缘有4.0cm*0.5cm皮肤红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采取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垚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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