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47********,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永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贺某某到永胜县**乡**村委会**(地名)自家地中焚烧玉米杆,由于未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贺某某积极灭火并向他人求助,经他人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贺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其失火的犯罪事实。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7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08.5亩,过火灌木林地面积66.5亩,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总额为605360.6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志德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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