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失火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尔多斯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镇**村**社)。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18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在准格尔旗**镇**村**社自家坟地烧纸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造成森林火灾土地总面积75.4810公顷,林业用地17.250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12.3256公顷;特殊灌木林地4.7386公顷,未成林造林地0.1859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民事已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侦查机关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贺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野外用火时未注意安全防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检察员:张艳杰 

2019年10月25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