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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武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负责**广场的项目招租。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贺某某利用其员工身份,以合作租赁店铺转租赚差价为名,骗得张某甲信任,在武汉市**街**号**国际大厦**室,用私刻的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与张某甲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以收取租金的名义,骗取张某甲人民币49900元。

张某乙所在的武汉**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公司签订了真实有效的《销售代理合同》。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合作代理为名,从张某乙处骗取合同保证金5万元,并给张某乙出具了伪造的收据。此后,被告人贺某某以个人出租**广场门面收取租金为名,骗得张某乙人民币2万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贺某某以合作投资商铺为名,骗得彭某某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已部分退赔上述钱款。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余家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2.书证:转账截图、租赁合同、聊天截图等;3.证人霍某某张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伟

检察官助理:张晓婧

2020年10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点,联系方式:1562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具结书1份。

4.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彭某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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