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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职务犯罪办案组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101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拆处房屋征收工作组**,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红花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启动**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并设立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贺某某受安排到该工程项目部工作,任征拆处房屋征收工作现场小组**,具体负责房屋征收工作。

在项目部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胡某某(已判刑)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村民胡某某、王某某住宅上违规修建的房屋认定为住宅房进行征收,套取政府征收补偿款。事后,胡某某为感谢贺某某的帮助,分别于2016年2月的一天送给贺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于2016年3月的一天送给贺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贺某某已退缴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文书、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工资表、**片区棚改项目部文件、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现金进帐单、胡某某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接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李明江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523****。

2.随案移送证据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认定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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