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某区某市某县,住某区某市某县,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07.3632万元人民币。分述如下:
(一)非法收受普某50万元现金和价值180.3632万元房产一套
1.2013年6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以购买房产借款为由,从**公司法人普某处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为普某在租赁**酒店给予帮助。2015年1月,被告人贺某某归还普某50万元人民币,剩余50万元人民币作为其帮助普某的好处。
2.2015年11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普某价值180.3632万元人民币房产一套,位于某市,普某为寻求被告人贺某某在回购**酒店中得到其帮助。
(二)收受向某5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0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向某出资120万元购买的房产一套,位于某市,为向某在**县承揽工程项目给予帮助。2016年10月,被告人贺某某归还向某购房款70万元,剩余50万元人民币作为其帮助向某的好处。
(三)收受韩某67万元
1.2013年初,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大酒店经营者韩某2万元人民币,为韩某儿子工作分配给予帮助。
2. 2015年7月,2016年春节、2018年1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韩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现金20万元人民币、转款40万元人民币,为韩某在某县承揽工程给予帮助。
(四)收受付某20万元人民币
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公司法人付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为付某在某县承揽工程给予的帮助。
(五)收受曾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
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曾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为曾某在某县承揽工程项目给予帮助
(六)收受罗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某市**公司负责人罗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罗某在某县承揽工程项目给予帮助。
(七)收受个严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
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严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严某在某县承揽工程项目给予帮助。
(八)收受巴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
2017年7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公司法人巴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巴某在某县承揽工程项目给予帮助。
(九)收受任某5万元
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某市某县委书记期间,收受**经营者任某现金5万元人民币,为任某在某县承揽工程项目给予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向某、普某、韩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领导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7.3632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蓉
陈 涛
检察官助理:蒋跃芳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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