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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村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湘HCS***小型普通客车沿沅江市S313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大膳镇晓螺丝湖村螺丝湖片“幸福闸”路段,车辆驶入道路南侧一民房地坪内撞到停放在地坪内的一辆面的车和一辆三轮摩托车,并将一楼卷闸门撞坏后继续向西方向行驶撞到往西方向道路南侧路边的防护栏后停车,造成贺某某受伤、三车及两栋民房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贺某某伤及头面部,无法进行现场酒精检测,随即民警在沅江市黄茅洲镇中心卫生院由医院工作人员对贺某某进行抽血,后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驾驶湘HC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42mg/100mL。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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