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9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卫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富新都大厦前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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