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5********,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层**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7号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六路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162.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贺某某血醇浓度为162.79mg/100ml,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一个月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珍
代理检察员:倪玉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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