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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1X,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街道**小区,系蒲城县******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贺某醉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孙镇平路庙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汽车发生擦刮。经鉴定,贺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0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贾某、李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伦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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