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贺某醉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孙镇平路庙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汽车发生擦刮。经鉴定,贺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0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贾某、李某某的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伦
附:
1.被告人贺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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