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乡**村,住该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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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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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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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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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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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
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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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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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雷沃牌农用四轮车从绥滨县北山乡友谊村返回**村途中,车辆行驶至卫星村卫星桥上时,与对面行驶过来的被害人王某某(男,46岁)驾驶的黑H****C号三菱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小型客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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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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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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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姜力力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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