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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6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莲花县,身份证号码1101111970********,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市**局江宁分局主任科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园**幢**室。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H****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宁溧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雨花东路至双龙街立交路段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7.7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95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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