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法规,同年4月2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20时许,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大队民警在渭南西收费站进站道内开展查处酒驾的活动中,发现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H****号小型轿车由渭南西收费站驶入高速绕过检查点向东行驶,遂立即通知路面巡逻民警密切注意。21时10分许该陕EH****号小型轿车驶入南沙停车区后,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2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3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案件来源;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结果单;血液(尿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的加重情节,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量刑为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贺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红芽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330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贺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