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6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广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时27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派莎酒吧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贺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0.7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现场笔录、抽血告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晓倩
2020年12月9日
附:
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保证人姚某某,联系电话为157********。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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