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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58********,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10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3时22分许,被告人贺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凤凰东二路与凤祥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执勤交警现场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贺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3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相关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贺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19年11月15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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