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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慈溪市**镇**路本案于2020年12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海卫大道路口附近时,与路边花坛和路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花坛及路灯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贺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20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单位慈溪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大明电气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 000元,已赔偿被害单位慈溪市祺楠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案件照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收据、酒驾记录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周某某、熊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伦胜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慈溪市**镇**路候审(联系电话:1896969****)。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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